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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交通规则行驶 行人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时间:2016-07-21 16:40:05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耿芳萍

  提到交通肇事,人们往往想到的是有车的一方,而交通肇事的受害方往往是血肉之躯的行人,而提到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人们也往往认为只有机动车驾驶人才可触犯这个罪,行人是无法触犯该罪的。然而现实中就有这么一起案例。

  2015年9月25日,阿某手推自制轮式移动摊位车沿喀什市阿尔斯兰汗路的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行至慕士塔格东路。这时,艾某骑电动车正好经过此地。因阿某逆行,导致艾某躲避不及,双方发生了碰撞,又撞上了后来的三轮车,三人均倒地受伤。让阿某没想到的是,他逆行违规的行为,竟导致艾某一条腿残疾。医院虽努力抢救,但也只是保住了艾某的性命。交警部门认定阿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艾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知,无论是机动车司机还是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行人,只要达到了上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经审理认定:阿某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直接致非机动车驾驶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鉴于阿某在案发后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案发后积极向艾某的家属赔偿;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阿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每年因行人违章违规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这则案例告诉我们不仅要求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行人也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避免贪图一时方便酿成悲剧。(通讯员 耿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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